信访、投诉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应按信访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由有关业务庭办理。原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案或提案后,应认真阅读,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在五日内将原件退回信访办公室,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对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要认真及时办理。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案或提案后,应在二个月内办理完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确有困难的,要及时报告,说明情况。但对会议期间代表、委员所提建议案或提案的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院长接访日接待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办公室登记后,按院领导指示或根据管辖范围分流落实到有关庭室,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来访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报分管院长同意,审查和答复情况书面抄送院信访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院领导和业务庭负责人要开展有重点回访信访人的活动,信访办公室负责安排回访信访人的范围,制订回访计划。回访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回访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做好上访老户的服判息诉工作。要定期排查,摸清底数,按照工作分工,实行领导和信访办公室及审理该案的业务庭专人包案责任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地审查上访老户的申诉,区别不同情况,把做好思想疏导教育和解决[本文由网站www.xuehuiba.com收集整理]实际问题相结合,防止矛盾激化,限期解决[本文由网站www.xuehuiba.com收集整理]好上访老户的问题。在全国、全省、全市有重大活动期间,对上访老户按属庭原则进行监控,主动与属地党委、政府联系,防止老户进京赴省上访。
第三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投诉时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建立信访工作月报表制度,信访办公室要在每月30日前,将信访统计表下发至各庭、室。
第三十二条 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的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
(三)原审处理意见;
(四)申请再审的理由和请求
(五)审查情况
(六)处理意见
对当事人反映执行等方面问题的,可根据申诉请求,有针对性地撰写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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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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