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章程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七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顾问、参谋、咨询、论证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成员由学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会、团委和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每届3年。
校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对学校重要工作的方案、学校发展规划以及学年工作意见等进行论证。
(二)对学校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或初步方案,供学校决策时参考。
(三)反映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学校更好地改进工作。
(四)校长提请讨论、论证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学校召开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成员(或代表)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与建议。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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