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第四章 考核成果运用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我市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干部任免、奖惩、晋级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委将以适当的形式对评定为“一类”的领导班子和“优秀”的领导干部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考核中评定为“三类”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及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提拔,不重用,不能评定为“优秀”。同时,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予以诫勉、调整、降职或责令辞职、免职。
第二十条 对考核中定为“三类”的领导班子给予黄牌警告。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定为“三类”的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对班子一把手降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定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视其具体情况,根据《沅江市调整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二条 考核人员必须公道正派,切实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核对象的情况,严格遵守《干部考察纪律》,认真执行《干部考察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被考核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实事求是地写好述职报告,恰如其分地作好自我评价;要尊重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鼓励支持他们如实反映情况;要虚心听取反馈意见,用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对考核结果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解释,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第二十五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被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七)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
(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沅江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沅江市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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