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
县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识人选人渠道,贯彻落实“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开选拔任用下列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一)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领导干部;
(二)事业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干部;
(三)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中的正、副职领导干部。
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机要部门及涉及国家安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应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四条 报考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对少数民族、党外干部和妇女干部及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二)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职位,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五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历;
(三)报考科级领导职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第五条 公选职位与资格审查合格人数的比例达到1:3或以上时,方可进行公开选拔。
第六条 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第八条 笔试应在发布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公告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笔试内容分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试题应限定在《全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大纲》之内。
第九条 面试时间应在笔试成绩揭晓后十五天内进行。
面试要按照拟选职位与笔试成绩合格人员1:3或以上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
第十条 面试时,由有关领导、专家等组成面试评审委员会,通过现场提问、问题分析等形式综合考察应试者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综合分析、逻辑思维、临场应变和语言表达能力等。
第十一条 组织考察工作应在面试成绩揭晓后十天内进行。
考察应按拟选职位与面试成绩合格人员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二条 组织部门要根据考试、考察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及时提请县委酝酿讨论决定任命。
第十三条 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根据全县工作需要适时举行。
第十四条 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时,必须成立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xx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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