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616次
概要: 优岗比例 年终奖金标准(平均/人) 一等单位 15% 1500元+12月份基本工资 二等单位 13% 1000元+12月份基本工资 三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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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岗比例 年终奖金标准(平均/人) 一等单位 15% 1500元+12月份基本工资 二等单位 13% 1000元+12月份基本工资 三等单位 10% 600元+12月份基本工资 四等单位 5% 400元+12月份基本工资 (二)奖金按单位原资金来源不变。 (三)设绩效考核奖,对一等单位及其正职适当给予奖励,奖金由财政支付。 1.乡镇的奖励标准按《韶山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2.单位获一等的奖励5000元,其中奖励正职20%。 (四)双管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奖金。 (五)双管单位被评为四等单位,以韶山市委的名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建议由其主管部门对其班子正职实行诫勉。连续两年被评为四等单位的,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建议由主管部门免去其领导班子正职职务。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正职和其他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其他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一等的,由市委市政府统一进行表彰,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给予嘉奖以上奖励; (三)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其他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二等的,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等次; (四)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其他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三等的,予以诫勉,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三等的,按规定程序免去其领导职务,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等次。 (五)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其他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四等的,按规定程序免去其领导职务,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九条 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或担任原级别领导职务。 领导班子正职被免职的,可以降职使用,或者安排非领导职务,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被免职的,可以安排非领导职务,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第七章 考核的组织 第三十条 成立韶山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市委办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和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考核工作的副职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人武部政工科、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机关工委、农办、发展改革统计物价局、经济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 www.xuehuiba.com 计划生育局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全市绩效考核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绩效考核工作,对各单位的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结果和等次、奖惩方案进行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委组织部,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年终考核时,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全市绩效考核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考核,综合考核信息,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认定方案,提出奖惩方案等。 第三十二条 绩效考核原则上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工分线分块组织进行。党群部门及人大政协委室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的考核由市委办制定方案并牵头考核,市委副书记负总责;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部门、司法执法监督部门、双管单位由政府办制定方案并牵头考核,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负总责;乡镇由市农办制定方案并牵头考核,市政府分管农业副市长负总责。 考核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按程序审定各单位工作目标,制定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及评分标准,分块具体组织实施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提出初步结果,提交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三十三条 绩效考核每年一次,按以下步骤和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提出工作目标,分管市领导审查,报市委市政府审定,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3月底前完成。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审定的目标进行不定期的督查。 (二)各单位对照工作目标每月进行自评。年中,分管市领导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进度进行一次评估。 (三)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社会公认评估,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一般在12月份进行。 (四)市级领导对各单位领导班子正职进行测评。12月底前完成。 (五)各单位组织机关或系统内民主测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派人指导和监督。次年1月底前完成。 (六)分管市领导组织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自身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其所分管的领导班子正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评分,次年1月底前完成。 (七)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评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意见和奖惩方案。次年2月上旬完成。 (八)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绩效考核结果应予诫勉、免职的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提出诫勉、免职的建议方案。次年2月中旬完成。 (九)市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结果、考核等次和奖惩方案,报市委审定。次年2月下旬完成。 (十)市委召开讲评大会,宣布考核结果,奖惩兑现。次年2月底前完成。 第三十四条 已列入本考核办法范围内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与绩效考核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各部门组织的其他年度考核与绩效考核一并进行。 第八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织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严重失实的,宣布考核结果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绩效考核工作咨询举报电话,负责接受考核工作有关政策咨询,受理群众举报;在市纪委、监察局设立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机关工作效能、作风、服务质量投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会同各考核牵头单位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优岗比例 年终奖金标准(平均/人) 一等单位 15% 1500元+12月份基本工资 二等单位 13% 1000元+12月份基本工资 三等单位 10% 600元+12月份基本工资 四等单位 5% 400元+12月份基本工资 (二)奖金按单位原资金来源不变。 (三)设绩效考核奖,对一等单位及其正职适当给予奖励,奖金由财政支付。 1.乡镇的奖励标准按《韶山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2.单位获一等的奖励5000元,其中奖励正职20%。 (四)双管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奖金。 (五)双管单位被评为四等单位,以韶山市委的名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建议由其主管部门对其班子正职实行诫勉。连续两年被评为四等单位的,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建议由主管部门免去其领导班子正职职务。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正职和其他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其他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一等的,由市委市政府统一进行表彰,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给予嘉奖以上奖励; (三)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其他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二等的,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等次; (四)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其他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三等的,予以诫勉,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三等的,按规定程序免去其领导职务,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等次。 (五)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其他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四等的,按规定程序免去其领导职务,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九条 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或担任原级别领导职务。 领导班子正职被免职的,可以降职使用,或者安排非领导职务,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被免职的,可以安排非领导职务,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第七章 考核的组织 第三十条 成立韶山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市委办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和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考核工作的副职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人武部政工科、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机关工委、农办、发展改革统计物价局、经济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 www.xuehuiba.com 计划生育局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全市绩效考核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绩效考核工作,对各单位的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结果和等次、奖惩方案进行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委组织部,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年终考核时,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全市绩效考核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考核,综合考核信息,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认定方案,提出奖惩方案等。 第三十二条 绩效考核原则上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工分线分块组织进行。党群部门及人大政协委室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的考核由市委办制定方案并牵头考核,市委副书记负总责;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部门、司法执法监督部门、双管单位由政府办制定方案并牵头考核,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负总责;乡镇由市农办制定方案并牵头考核,市政府分管农业副市长负总责。 考核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按程序审定各单位工作目标,制定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及评分标准,分块具体组织实施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提出初步结果,提交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三十三条 绩效考核每年一次,按以下步骤和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提出工作目标,分管市领导审查,报市委市政府审定,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3月底前完成。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审定的目标进行不定期的督查。 (二)各单位对照工作目标每月进行自评。年中,分管市领导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进度进行一次评估。 (三)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社会公认评估,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一般在12月份进行。 (四)市级领导对各单位领导班子正职进行测评。12月底前完成。 (五)各单位组织机关或系统内民主测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派人指导和监督。次年1月底前完成。 (六)分管市领导组织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自身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其所分管的领导班子正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评分,次年1月底前完成。 (七)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评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意见和奖惩方案。次年2月上旬完成。 (八)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绩效考核结果应予诫勉、免职的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提出诫勉、免职的建议方案。次年2月中旬完成。 (九)市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结果、考核等次和奖惩方案,报市委审定。次年2月下旬完成。 (十)市委召开讲评大会,宣布考核结果,奖惩兑现。次年2月底前完成。 第三十四条 已列入本考核办法范围内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与绩效考核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各部门组织的其他年度考核与绩效考核一并进行。 第八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织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严重失实的,宣布考核结果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绩效考核工作咨询举报电话,负责接受考核工作有关政策咨询,受理群众举报;在市纪委、监察局设立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机关工作效能、作风、服务质量投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会同各考核牵头单位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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