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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860
概要:.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廉政建设,科学规范我县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河北省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共秦皇岛市委、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以下简称经济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一般管理责任。(一)直接责任:主要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个人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廉政纪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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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廉政建设,科学规范我县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河北省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共秦皇岛市委、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以下简称经济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一般管理责任。

(一)直接责任:主要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个人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廉政纪律、武断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其任职期间内个人决定、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所管部门、单位或由其下属单位、个人具体操作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直接领导责任:指由领导干部主持决策,或作为最终决定权人之一,在经济工作中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或作出错误决策,或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给国家造成重大或巨大损失;以及由于其失职、渎职,或由于个人主观原因不作为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或巨大损失等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由于主观原因不重视、或管理监督不力,在其分工负责范围内出现了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或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一般管理责任:指领导干部由于监管不力、失察等原因,其管辖范围内出现了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或问题早已发现,但纠正不力,致使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等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局接受县委组织部委托,运用审计手段依法对全县科(局)、乡镇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履行程度及个人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鉴证、监督与评价。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离任审计。指对党政领导干部提拔、转任、辞职、免职、离岗、退休时所进行的审计。

(二)任中审计。指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所进行的例行审计。

(三)专项审计。指对某一特定事项所进行的定向审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单位,是指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所在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局)、乡镇级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直党政机关、乡镇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含电大、职教中心、县属中学)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限:一般以三年为审计周期,根据审计情况,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七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由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经费预算报告,报县政府审批后,由财政专项拨付使用。

第二章  审计实施程序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体现“积极稳妥、量力而行、保证质量”的原则。每年年底,县委组织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情况制定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报县委审批。

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应把握的重点:掌握资金量大或者有资金管理及审批分配权、有经济执法处罚权单位的领导干部;任职超过3年的领导干部;即将转任或退休离任的领导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线索比较具体的领导干部;拟提拔的领导干部。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审计项目的,由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年内审计项目并及时调整审计计划。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遵循以下审计程序:

(一)审计立项。根据审计计划和县委、县政府的意见,由县委组织部向审计局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

    (二)组建审计组。审计局依据“审计委托书”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

(三)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组对具体审计对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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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五)进点公告。审计组进点后,应会同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召开由被审计领导干部、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的中层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见面会,告知相关事项,并发布经济责任审计公告。

(六)审计实施。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审计组以对财政财务收支的账目审查为主要手段;对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益性实施必要的审计调查;对该单位及本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鉴证,并就其合规性和效益性作出恰如其分的分析和评价。

(七)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将审计基本情况如实向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遇有重大问题的,须向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汇报,形成初步意见后,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签署意见。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本人就审计报告提出的异议要认真研究,必要的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审计复核。

(八)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要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该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与被审计对象相关的责任界定,并向县委和组织部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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