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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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障农民群众在村级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基层组织和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山东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
一、 组织领导
1.各级党委、政府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本文由网站www.xuehuiba.com收集整理]“三农”问题、推进依法治村、建设“平安山东”、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县乡两级建立党政领导责任制,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考核基层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县每年至少一次、乡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2.县乡两级制定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近期目标和长期规划,出台具体意见或规定,并结合实际,实施分类指导。
3.县乡两级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民政部门组织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办事机构有正常的办公场所、经费和工作人员。县一级每半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协调工作会议。
4.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和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采用多种手段进行宣传,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知晓有关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规文件精神,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公开事项
5.本着凡是群众关心的、凡是群众想知道的、凡是群众有疑虑的都要公开的原则,依法规范和设置公开内容。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公共事务类,如涉及农民群众利益的各项方针政策、计划生育政策、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财务开支类,如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村财务收支情况、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经济发展类,如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资金使用情况;公益事业类,如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情况。根据形势发展和群众的要求,及时调整和充实公开内容。
6.对公开的各个环节有明确、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和要求。公开前,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公开中,先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再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布。公开后,村“两委”成员通过“质询日”、“民主日”、“解答日”等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有关问题。
7.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和因地制宜、群众明白的原则,确定公开形式。以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定期张榜上墙公开为主,也可通过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发放“明白纸”、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有效形式进行公开。
8.以县为单位统一规范村务公开时间。财务收支一般每月公开一次;其他村务的办理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重要事项,及时进行公开。各村根据公开的内容和办事的结果,按照统一的时间及时公开村务,杜绝在公开时间上的随意性,保证公开及时有效。
9.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并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自下而上的监督约束机制。县乡要设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监督举报电话。县乡协调领导机构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认真听取并及时答复和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10.建立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配套联动机制,以乡镇政务公开带动村务公开,以村务公开促进乡镇政务公开。
三、议事程序
11.村民议事内容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建设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宅基地的使用、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土地征用补偿
www.xuehuiba.com 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的发包、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落实、种粮直接补贴的标准落实、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国家其他补贴农民和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以及村中“一事一议”等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都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保证村民的决策权。12.村民议事主要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务公决的方式进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开;特殊情况和有重大村务时及时召开。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手续,提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范围或事项。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有些“一事一议”事项,不宜召开村民会议的,可采取村务公决的办法,由村民直接投票决定。
13.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务公决时,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监督村务公决票的发放、收回和统计过程。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提前3天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村民或村民代表有足够时间进行分析、思考,便于作出决定;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并对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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