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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584
概要:(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五)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审议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七)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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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五)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审议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七)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紧急事件需及时处理;
  (三)本办法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等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全体业主。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主人数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的,业主大会会议方有效。
  前款所称与会,是指业主在会议签到表签字确认;采用或者同时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包括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选举票上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方式交回表决票或选举票。
  业主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套数计算,每拥有一套房屋计算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每一自然间计算为一票。
  第二十五条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
  委托他人投票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受委托人投票时,应当出示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证明。
  业主将房屋出租的,可以书面委托承租人出席,承租人根据委托的权限享有表决权。
  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表决权2/3以上且占所有业主总人数2/3以上同意;决定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表决权1/2以上且占所有业主总人数1/2以上同意。
  第二十七条  审议通过

www.xuehuiba.com 的业主委员会章程、管理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报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规模较大的小区可由5至7人或7至9人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业主中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不称职的,业主大会可予以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的,应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报有关单位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根据物业管理需要组织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也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而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拒不召集召开的,由社区居委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人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具有共同约束力;
  (二)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并向业主大会提交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审计结果的报告;
  (三)审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或者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五)督促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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