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584次
概要:(四)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www.xuehuiba.com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六)订立、终止、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移交房屋和有关资料并报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予以通报,可并处罚款。第六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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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www.xuehuiba.com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六)订立、终止、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移交房屋和有关资料并报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予以通报,可并处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其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合同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四条 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住宅区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二)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三)使用人:是指实际占有使用物业的人。
(四)共有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除业主个人专有建筑以外的其他部分,包括住房共用部位、房屋共用设施、住宅区公用设施等。
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整栋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梯机房、走廊、门厅、传达室、内天井和房屋承重结构以及屋面、外墙面、走廊墙面等部位。
房屋共用设施:是指整栋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水箱、水泵、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公共天线、电梯、避雷装置和消防器具等设施设备。
住宅区公用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内业主共同使用的道路、供(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照明路灯、室外泵房、绿地、庭院景点等设施。
(五)住宅小区:是指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
(六)中高层住宅楼:是指住宅层数在七至九层,并有电梯等基本配套设施的住宅楼。
(七)高层住宅楼:是指住宅层数在十层以上,并有电梯等基本配套设施的住宅楼。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xx县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日废止。
(四)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www.xuehuiba.com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六)订立、终止、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移交房屋和有关资料并报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予以通报,可并处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其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合同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四条 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住宅区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二)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三)使用人:是指实际占有使用物业的人。
(四)共有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除业主个人专有建筑以外的其他部分,包括住房共用部位、房屋共用设施、住宅区公用设施等。
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整栋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梯机房、走廊、门厅、传达室、内天井和房屋承重结构以及屋面、外墙面、走廊墙面等部位。
房屋共用设施:是指整栋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水箱、水泵、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公共天线、电梯、避雷装置和消防器具等设施设备。
住宅区公用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内业主共同使用的道路、供(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照明路灯、室外泵房、绿地、庭院景点等设施。
(五)住宅小区:是指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
(六)中高层住宅楼:是指住宅层数在七至九层,并有电梯等基本配套设施的住宅楼。
(七)高层住宅楼:是指住宅层数在十层以上,并有电梯等基本配套设施的住宅楼。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xx县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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