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390次
概要: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落实农用船舶安全管理领导、人员、经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抓好船员安全教育,对农用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三)负责乡镇农用船舶和船员年检、年审工作。 (四)对所有的农用船舶和船员建档立卡,全权负责安全管理。 (五)会同县海事部门依法做好船员培训和载重线划定工作。 (六)禁止农用船舶私自载客载货航行,并落实到位。 (七)督促落实县海事部门对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 (八)协同调查、处理乡镇农用船舶秩序管理问题和交通事故。 (九)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县交通部门对乡镇农用船舶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海事部门监督管理乡镇农用船舶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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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落实农用船舶安全管理领导、人员、经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抓好船员安全教育,对农用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三)负责乡镇农用船舶和船员年检、年审工作。
(四)对所有的农用船舶和船员建档立卡,全权负责安全管理。
(五)会同县海事部门依法做好船员培训和载重线划定工作。
(六)禁止农用船舶私自载客载货航行,并落实到位。
(七)督促落实县海事部门对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
(八)协同调查、处理乡镇农用船舶秩序管理问题和交通事故。
(九)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县交通部门对乡镇农用船舶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海事部门监督管理乡镇农用船舶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水路交通管理的法规和政策,负责对乡镇农用船舶的监督管理。
www.xuehuiba.com (二)负责船舶设计图纸的审查、船舶修造检查和定期检验、船用产品的检验。
(三)协同乡镇对船员开展职业道德、技术业务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四)督促乡镇对船舶进行登记、造册、建档和管理。
(五)监督检查船舶适航条件、船舶技术状况、安全措施和有关规定执行情况。
(六)协助乡镇整治农用船舶私自载客载货航行。
(七)按法定职责维护航行秩序。
(八)监督落实乡镇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四级联包责任制,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乡镇农用船舶安全隐患及整改意见,总结乡镇农用船舶安全管理的经验教训。
(九)依法从事其它水路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村民委员会对农用船舶行使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为农用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根据需要,在重要渡口、险段配备专职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员,分段划片管理,具体负责农用船舶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工作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业务上接受县交通(海事)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县水务(渔政)部门是渔船的安全监管主体,要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全县水域内的渔船进行安全监管,做好所有渔船的造册、登记、建档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渔船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县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海事)部门做好乡镇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船舶使用
第十六条 乡镇农民自用船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航行、作业、停靠:
(一)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属于船检范围的,报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二)具有考核合格取得适任证书的驾长和船员。
(三)划定载重线、以乡镇为单位标定农用自用船编号。
(四)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的安全防护工具。
第十七条 乡镇农用船舶所有人作为安全责任主体,在使用船舶时应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一)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落实农用船舶安全管理领导、人员、经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抓好船员安全教育,对农用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三)负责乡镇农用船舶和船员年检、年审工作。
(四)对所有的农用船舶和船员建档立卡,全权负责安全管理。
(五)会同县海事部门依法做好船员培训和载重线划定工作。
(六)禁止农用船舶私自载客载货航行,并落实到位。
(七)督促落实县海事部门对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
(八)协同调查、处理乡镇农用船舶秩序管理问题和交通事故。
(九)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县交通部门对乡镇农用船舶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海事部门监督管理乡镇农用船舶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水路交通管理的法规和政策,负责对乡镇农用船舶的监督管理。
www.xuehuiba.com (二)负责船舶设计图纸的审查、船舶修造检查和定期检验、船用产品的检验。
(三)协同乡镇对船员开展职业道德、技术业务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四)督促乡镇对船舶进行登记、造册、建档和管理。
(五)监督检查船舶适航条件、船舶技术状况、安全措施和有关规定执行情况。
(六)协助乡镇整治农用船舶私自载客载货航行。
(七)按法定职责维护航行秩序。
(八)监督落实乡镇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四级联包责任制,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乡镇农用船舶安全隐患及整改意见,总结乡镇农用船舶安全管理的经验教训。
(九)依法从事其它水路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村民委员会对农用船舶行使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为农用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根据需要,在重要渡口、险段配备专职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员,分段划片管理,具体负责农用船舶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工作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业务上接受县交通(海事)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县水务(渔政)部门是渔船的安全监管主体,要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全县水域内的渔船进行安全监管,做好所有渔船的造册、登记、建档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渔船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县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海事)部门做好乡镇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船舶使用
第十六条 乡镇农民自用船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航行、作业、停靠:
(一)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属于船检范围的,报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二)具有考核合格取得适任证书的驾长和船员。
(三)划定载重线、以乡镇为单位标定农用自用船编号。
(四)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的安全防护工具。
第十七条 乡镇农用船舶所有人作为安全责任主体,在使用船舶时应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一)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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