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390次
概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农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船舶,是指在全县所有通航水域的乡镇及库区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用于满足自身生产生活需要的非经营性运输船舶,主要包括各类小渔船、筏子船、排筏及各种用油桶、轮胎等拼装组装的漂浮工具或浮动水上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航水域航行、停靠、作业的农用船舶,乡镇船舶修造厂(点)及农用船舶所有人、船舶修造经营人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船舶修造及检验 第四条 通航水域的每个乡镇设置1—2个农用船修造厂(点),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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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农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船舶,是指在全县所有通航水域的乡镇及库区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用于满足自身生产生活需要的非经营性运输船舶,主要包括各类小渔船、筏子船、排筏及各种用油桶、轮胎等拼装组装的漂浮工具或浮动水上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航水域航行、停靠、作业的农用船舶,乡镇船舶修造厂(点)及农用船舶所有人、船舶修造经营人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船舶修造及检验
第四条
通航水域的每个乡镇设置1—2个农用船修造厂(点),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海事部门确定。
第五条 修造钢质船舶厂(点),应具有相应的钢材加工、焊接、组装、吊运等设备、工具和相应造船资质。
修造木质船舶的厂(点),应具有相应的木材加工、船体成型、油灰搅拌等设备、工具和相应造船资质。
第六条
船舶修造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必须具有或聘请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船舶规范、船舶修造工艺和有关技术标准的技术人员,对船舶修造进行设计、指导和质量检查。
第七条
新建或改建农用船舶的设计图纸,应符合船舶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由建造人申请,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船舶检验部门批准。乡镇农用船舶的建造、改建或进行重大修理,必须按照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图纸施工。
第八条
木质和钢质船的设计图纸送审项目,由船舶检验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船舶的结构和用途等情况,参照下列项目,听取设计人员意见后确定。
(一)船体说明书;
(二)总布置图;
(三)稳性计算书;
(四)船体结构计算书;
(五)基本结构 www.xuehuiba.com 图;
(六)线型图;
(七)静水力曲线图;
(八)舵系布置图、舵杆强度计算书;
(九)螺旋浆图及其强度计算书;
(十)船体制造工艺说明书;
(十一)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清单。
第九条
修造农用船舶,必须采用船舶检验部门认可的合格材料和设备,并在船舶检验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修造完工时,船舶应具有船舶修造质量说明文件和船舶检验部门发放的船舶检验合格证。
第三章 船舶管理
第十条
实行乡镇、村、组、船主四级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联包责任制。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签订农用船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乡镇、村、组、船主也要相应签订责任书。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为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主体,按照船籍属地管理原则对农用船舶实施安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农用船舶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农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船舶,是指在全县所有通航水域的乡镇及库区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用于满足自身生产生活需要的非经营性运输船舶,主要包括各类小渔船、筏子船、排筏及各种用油桶、轮胎等拼装组装的漂浮工具或浮动水上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航水域航行、停靠、作业的农用船舶,乡镇船舶修造厂(点)及农用船舶所有人、船舶修造经营人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船舶修造及检验
第四条
通航水域的每个乡镇设置1—2个农用船修造厂(点),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海事部门确定。
第五条 修造钢质船舶厂(点),应具有相应的钢材加工、焊接、组装、吊运等设备、工具和相应造船资质。
修造木质船舶的厂(点),应具有相应的木材加工、船体成型、油灰搅拌等设备、工具和相应造船资质。
第六条
船舶修造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必须具有或聘请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船舶规范、船舶修造工艺和有关技术标准的技术人员,对船舶修造进行设计、指导和质量检查。
第七条
新建或改建农用船舶的设计图纸,应符合船舶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由建造人申请,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船舶检验部门批准。乡镇农用船舶的建造、改建或进行重大修理,必须按照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图纸施工。
第八条
木质和钢质船的设计图纸送审项目,由船舶检验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船舶的结构和用途等情况,参照下列项目,听取设计人员意见后确定。
(一)船体说明书;
(二)总布置图;
(三)稳性计算书;
(四)船体结构计算书;
(五)基本结构 www.xuehuiba.com 图;
(六)线型图;
(七)静水力曲线图;
(八)舵系布置图、舵杆强度计算书;
(九)螺旋浆图及其强度计算书;
(十)船体制造工艺说明书;
(十一)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清单。
第九条
修造农用船舶,必须采用船舶检验部门认可的合格材料和设备,并在船舶检验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修造完工时,船舶应具有船舶修造质量说明文件和船舶检验部门发放的船舶检验合格证。
第三章 船舶管理
第十条
实行乡镇、村、组、船主四级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联包责任制。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签订农用船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乡镇、村、组、船主也要相应签订责任书。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为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主体,按照船籍属地管理原则对农用船舶实施安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农用船舶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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