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390次
概要: (二)不违章操作或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nbwww.xuehuiba.comsp; (三)对船舶及安全设施加强检查和维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并按时在所在地乡镇进行登记、造册、建档。 (四)服从乡镇和交通(海事)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相关执法管理部门的违章处理,参加各级组织的船员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每日18时至次日6时实行禁航。天气恶劣或洪水超过警戒线时禁航。因特殊情况(突发事件、大型工程建设等)政府或县海事部门已禁航的水域,不得航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在乡镇农用船舶安全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交通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未履行职责,导致重、特
(二)不违章操作或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nb www.xuehuiba.com sp; (三)对船舶及安全设施加强检查和维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并按时在所在地乡镇进行登记、造册、建档。
(四)服从乡镇和交通(海事)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相关执法管理部门的违章处理,参加各级组织的船员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每日18时至次日6时实行禁航。天气恶劣或洪水超过警戒线时禁航。因特殊情况(突发事件、大型工程建设等)政府或县海事部门已禁航的水域,不得航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在乡镇农用船舶安全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交通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未履行职责,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由有关行政执法、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违反水运交通秩序和安全违章行为的,由县公安、交通(海事)、水务(渔政)等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罚款:
(一)农用船舶非法载客、载货,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施和救生设备的;
(三)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作业的;
(四)在大风(五级)、大雾、大雨及洪水位超警戒线冒险航行或违反禁航规定夜间航行的;
(五)违章肇事、发生险情和事故不及时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自救或发现船舶设施遇险求救信号,在可救助情况下不提供救助的。
第二十二条
对无设计图纸或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县交通(海事)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根据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县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农用船舶的渔船由渔政管理机构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 www.xuehuiba.com 法由县交通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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