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419次
概要: 第十条 限额以下的移民自建房,县建设局主要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第三章 村镇建设个体建筑工匠和作业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县建设局应加强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培训村镇建筑工匠,发放个体建筑工匠证书。各乡镇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村镇个体建筑工匠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村镇个体建筑工匠承包村镇移民建筑工程仅限于三层(含三层)以下房屋、设施的建设,不得承建未经许可的加层、改建、扩建或维修等建筑工程。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从事移民住房建筑活动的个体建筑工匠定期进行清理登记,对所建项目开展质量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村镇个体建筑工匠承接业务实行登记制度。村镇个体建筑工匠承接业务后到所在地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登记,同一工匠同时承接工程以两处为限。村镇移民建房完工验收合格后,村镇建筑工匠应到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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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限额以下的移民自建房,县建设局主要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第三章 村镇建设个体建筑工匠和作业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县建设局应加强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培训村镇建筑工匠,发放个体建筑工匠证书。各乡镇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村镇个体建筑工匠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村镇个体建筑工匠承包村镇移民建筑工程仅限于三层(含三层)以下房屋、设施的建设,不得承建未经许可的加层、改建、扩建或维修等建筑工程。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从事移民住房建筑活动的个体建筑工匠定期进行清理登记,对所建项目开展质量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村镇个体建筑工匠承接业务实行登记制度。村镇个体建筑工匠承接业务后到所在地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登记,同一工匠同时承接工程以两处为限。村镇移民建房完工验收合格后,村镇建筑工匠应到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后方可再承接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村镇个体建筑工匠应自觉遵守本办法,自觉抵制村镇建筑市场出现的随意压价、违法建房、违规施工等行为,保证村镇移民建房质量安全。
&nb www.xuehuiba.com sp;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或村镇个体建筑工匠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承建方必须建立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质量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承建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验收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十六条 承建方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投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由承建方支付,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至完工之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政府每年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移民个人建房质量安全责任书,各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责任主体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责任,实行逐级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主任是乡镇、村移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间接责任人。
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村镇移民建房的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各乡镇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监督建房移民和个体建筑工匠按照《竹山县农民建房施工指南》组织施工,建立移民建房购买合格建筑材料备案制度和材料检验检测制度。
第十八条 县建设局组成质量安全检查组,对限额以下移民自建房进行质量安全巡回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发现村镇移民建房中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向乡镇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下发《村镇农民建房存在问题告知书》,告知移民建房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由各乡镇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村镇建设联络员负责督促移民或承建方进行整改。
(二)发现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项目,及时制止,并立即转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三)县城镇建设监察大队对移民建房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乡镇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村镇建设联络员的报告,立案查处无规划许可、无证件施工、无资质施工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遵照《行政处罚法》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限额以下的移民自建房,县建设局主要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第三章 村镇建设个体建筑工匠和作业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县建设局应加强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培训村镇建筑工匠,发放个体建筑工匠证书。各乡镇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村镇个体建筑工匠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村镇个体建筑工匠承包村镇移民建筑工程仅限于三层(含三层)以下房屋、设施的建设,不得承建未经许可的加层、改建、扩建或维修等建筑工程。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从事移民住房建筑活动的个体建筑工匠定期进行清理登记,对所建项目开展质量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村镇个体建筑工匠承接业务实行登记制度。村镇个体建筑工匠承接业务后到所在地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登记,同一工匠同时承接工程以两处为限。村镇移民建房完工验收合格后,村镇建筑工匠应到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后方可再承接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村镇个体建筑工匠应自觉遵守本办法,自觉抵制村镇建筑市场出现的随意压价、违法建房、违规施工等行为,保证村镇移民建房质量安全。
&nb www.xuehuiba.com sp;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或村镇个体建筑工匠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承建方必须建立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质量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承建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验收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十六条 承建方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投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由承建方支付,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至完工之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政府每年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移民个人建房质量安全责任书,各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责任主体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责任,实行逐级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主任是乡镇、村移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间接责任人。
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村镇移民建房的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各乡镇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监督建房移民和个体建筑工匠按照《竹山县农民建房施工指南》组织施工,建立移民建房购买合格建筑材料备案制度和材料检验检测制度。
第十八条 县建设局组成质量安全检查组,对限额以下移民自建房进行质量安全巡回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发现村镇移民建房中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向乡镇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下发《村镇农民建房存在问题告知书》,告知移民建房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由各乡镇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村镇建设联络员负责督促移民或承建方进行整改。
(二)发现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项目,及时制止,并立即转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三)县城镇建设监察大队对移民建房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乡镇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村镇建设联络员的报告,立案查处无规划许可、无证件施工、无资质施工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遵照《行政处罚法》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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