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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419
概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www.xuehuiba.comnbsp; 从事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阻碍移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农民住宅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按照《竹山县城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竹山县村庄和集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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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www.xuehuiba.com nbsp; 
            从事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阻碍移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农民住宅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按照《竹山县城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竹山县村庄和集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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