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计划生育的若干政策规定
关于鼓励计划生育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xx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鼓励计划生育,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划生育事业费逐年增长,至2010年人均达到40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增长按照常住人口同等对待。
第三条 有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每月10元提高到15元。
第四条 保证出生缺陷一级干预工作经费及重点干预经费,对农牧区及城镇居民当年新婚女性给予免费服用叶酸。
第五条 对当年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城镇下岗职工独生子女家庭和农牧区独生子女户及双女户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六条 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农牧区基层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以及计划生育户中“三八红旗手”、“致富能手”等进行学习培训。
第七条 农村双女户家庭中,有夫妻一方自愿采取绝育措施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八条 进一步推进“计卫联手”、资源共享,依托村级卫生室建设搞好村级计生服务体系建设,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由村医承担。
第九条 设立xx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奖励办法由州人口计生委、州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家庭中夫妻双方在缴纳医疗保险费时,免除每年缴费中的20元。
第十一条 对城镇下岗职工及农牧区进城务工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可享受不超过2次的职业培训补贴,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其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定新农村新牧区政策时,要同奖励优先优惠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措施挂钩,具体实施时要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
第十三条 以上所需资金均纳入市、县、行委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xx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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