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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制度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368
概要:地名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地名管理,适应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滩、地域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自治区、地区、市、县(市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屯)、片村、城镇、街道、巷里、居民区、区片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交通、矿山、电力设施、公共设施、名胜古迹、游览地、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第三条 县民政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区划地名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地名办)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 一、地名命名要反映当地的人文历史和自然地理特征,尊重传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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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地名管理,适应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名称。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滩、地域等名称;

行政区划名称,包括:自治区、地区、市、县(市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名称;

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屯)、片村、城镇、街道、巷里、居民区、区片等名称;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交通、矿山、电力设施、公共设施、名胜古迹、游览地、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第三条  县民政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区划地名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地名办)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
    一、地名命名要反映当地的人文历史和自然地理特征,尊重传统习惯和民族习惯,符合城乡总体规划,来历清楚,简明确切,含义健康,用字规范,好找好记。
    二、全县范围内的乡、镇、行政村名称,同一乡镇内的自然屯名称,同一城镇内的街、路、巷、弄、居民区、广场、建筑物名称,本县区域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
    三、行政区划的名称和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桥、闸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一致。
    四、对较大的居民区和较长的街道,可分片、分段命名。不得使用序数命名地名。
    五、一般不以人名和外国地名、人名命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
    六、旧区改造一般不重新命名地名。因故调整和注销地名时,须按分级管理的要求办理调整和注销手续。

七、街道一般用“道”、“路”、“街”单音节作地名通名;居民区(点)可根据特征用“里”、“弄”、“巷”或“胡同”作通名。必要时可在通名前加象形附加词。不得随意用“楼”、“院”之类作地名通名。

八、建筑物名称应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避免使用名不符实和夸大其词的名称,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词语,其通名不得重叠使用。

九、里巷内或有依附地名的居民楼房不作地名命名,也不准用单位名称和单位性质命名。
    十、地名用字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易混淆的字。

第五条  地名的更名。

一、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广泛征求意见,凡可改可不改的尽量不改,以保持地名的稳定性。

二、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或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三、凡不符本制度第四条各款规定的,应更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形、音、义不准确的地名,应确定统一名称和用字。
   第六条  道路、城镇建筑物通名使用标准。

一、大道:指路面宽度(包括人行道)在50米以上、长度在200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

二、路:指路面宽在20米以上、长度在500米以上的干道或次干道。

三、街:指路面宽在10米以上,其两侧应具有一定的商贸功能。

四、巷(弄):指路面宽在10米以下,居民区或企事业等单位中较窄的出入通道。

五、大厦:指高层或大型楼宇,其高度在1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六、商厦:以商贸为主,低层为商场、高层为办公用房的高层建筑物,其高度在6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七、大楼:指中层或中型楼宇,其高度在6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

八、小区:指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住宅区,其总建筑面积在900平方米以上。

九、花园:借用此词作居民住宅区通名的,应有较多的人工景点和绿地,其绿地面积不得少于总占地面积的40%。

十、公寓:指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占地面积较小的楼群。

十一、别墅:指园林式低层高级住宅区,其绿化面积一般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

十二、山庄:指依山而建、环境优雅的低层高级住宅区,不依山而建的,不能称为山庄。

十三、桥梁:指立交桥、高架桥、跨河桥、人行桥等,要求其名称必须与所在地地名或地理位置相符。

十四、中心:指某种功能在一个区域或某一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最具有规模的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十五、城:指封闭或半封闭式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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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广场:一般指城市中供市民休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借用此词作建筑物(群)通名的,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占地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2)具有3000平方米以上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3)在通名前冠功能性词语,如“××商务广场”“××休闲广场”等。

第七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位于我县与邻县(区)、市交界处,或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县(区)、市商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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