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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失地农民利益 构建农村和谐社会

[10-16 11:14:17]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调研报告   阅读:8436
概要: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和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理论,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工作,并就加强和改善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项工作的领导提出了具体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不和谐,主要表现在城市下岗职工生活无着落和农村农民、失地农民没有享受国民待遇两大领域。相对来说,城市下岗职工由于是相对强势集团,有工会等为其申张权利,党和政府已出台了覆盖城市面较广的各种社会最低保障措施,其问题已经和正在得到妥善解决;而农民、失地农民没有享受国民待遇者涉及面较广,又没有各级农民组织为其申张权利,党中央、国务院通过法规和全国人大通过法律赋予农民的许多权力尚有待落实,已成为我国社会和谐的关键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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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和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理论,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工作,并就加强和改善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项工作的领导提出了具体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不和谐,主要表现在城市下岗职工生活无着落和农村农民、失地农民没有享受国民待遇两大领域。相对来说,城市下岗职工由于是相对强势集团,有工会等为其申张权利,党和政府已出台了覆盖城市面较广的各种社会最低保障措施,其问题已经和正在得到妥善解决;而农民、失地农民没有享受国民待遇者涉及面较广,又没有各级农民组织为其申张权利,党中央、国务院通过法规和全国人大通过法律赋予农民的许多权力尚有待落实,已成为我国社会和谐的关键性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一、当前失地农民存在的问题
1、征地与拆迁
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土地需求越来越大,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征地和拆迁速度。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居民房屋拆迁,成为失地农民或被拆迁人,因为征地和拆迁而引起的利益冲突越发明显。以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为例,全镇共涉及拆迁家庭4800多户,近2万多农民将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伴随着土地的流失,依附土地的各种权益也随之流失。在征地拆迁和失地农民安置的实施过程中,农民始终处于被动和弱势状态。首先农民对征地的前期工作参与不够,对征地、工程建设没有发言权和知情权,被征地农民对不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缺乏抵抗能力,由于“信息不对称”,缺少民主程序、缺乏透明度,也是失地农民、被拆迁人有抱怨、不满情绪的重要原因;其次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裁决的成本太高而往往难以实行;最后在补偿费用的分配机制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甚至镇村干部起着决定性作用,被安置的农户的个人利益往往得不到保证。
2、土地增值与征地补偿
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实行垄断。土地转让产生了较大(或巨大)的收益,但在分享土地的转让收益或增值时,却往往忽视了被征地农民或被拆迁人的利益。仅仅给失地农民或被拆迁人规定的补偿,没有保障农民随土地增值而分享这种收益,引起了失地农民或被拆迁人对政府的不满。世界银行的移民和社会政策高级顾问迈克尔·M·塞尼教授在他《把人放在首位--投资项目社会分析》一书中,阐明了他的工程社会学观点,即:任何工程都只能以造福于民为目标。认为工程应当对它所侵害的那一部分人的利益有所补偿,以使工程所涉及的所有人都能从中获利。国家有关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分配中,政府大约得60-70%,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得25%-30%,农民只得5%-10%。政府和失地农民、被拆迁人之间没有实现公平交易,利益分配机制的缺失或未制度化,使得失地农民、被拆迁人不仅未能从城市开发中受益,反而成为城市发展的“牺牲品”。
3、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与失业
 一方面是工业化、城镇化的迅速推进,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失去了依附于土地的工作。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劳动的对象、工作的场所,农民只有以土地为劳动对象,其价值才能得以实现。农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农民下岗”。春江镇2万多失地农民中,未安置的近万人,50岁以上的有2000多人,符合条件未就业3000多人。也就是说农民失地就意味着失业。
4、社会保障与稳定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未建立,有的群众如此说:“住是住的小洋房,喝是喝的酱油汤。失地农民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他们失去土地后,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他们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这部分人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失地农民由于在就业、收入等方面的不稳定性,依托家庭保障模式越来越受到冲击。许多家庭是靠征地款来维持生计,往往是“今朝有酒今朝醉”,但过几年征地款“吃”完了,其最终结果往往是生活没有保障。从家庭养老方式来看,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独生子女增多,农村核心小家庭迅速增加,家庭规模的缩小,进一步弱化了家庭养老功能。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人口学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老人的比例是14.0%—17.7%。中国农村正在进入一个老龄化的社会。土地既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导致失地农民大量转化为城市贫民,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社会稳定形势面临严峻的挑战,群体性事件急剧增多。以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为例,到今年5月,失地农民去市、区,到镇集访63批近万人次,其中发生围厂堵门打架等恶性事件,严重扰乱了生产、办公私序。
二、维护失地农民利益的建议
保护农民利益,做好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工作,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大局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近年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建设规模不断扩张,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征地拆迁及农民补偿安置工作,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问题很多、矛盾较大。这个问题解决得好,将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和社会稳定的坚实支撑;一旦出了偏差,就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充分认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党在十六大中提出一个新的思路:解决“三农”问题必须统筹城镇社会经济发展。“城镇统筹”就是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的竞争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开拓新的空间,为农民增收开辟新的途径。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离开土地,从而在城市化、工业化的牵引下完成人口与资源的优化组合。因此,要充分提高认识:农民失地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时代进步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离开土地,不仅符合政府的愿望,也是多数农民的愿望和要求。城市化有利于农民富裕,而不是造成大批农民失地失业;有利于缩小城镇差距,而不是扩大社会不公。但在具体操作中也应认识到:农民失去土地之时,便是政府引导农民建立长久生活基础唯一的“历史性时刻”。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大量土地被征用后必须做好补偿工作。与此同时,要考虑到失地农民今后的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问题。土地补偿安置费是农民的“保命钱”,政府对村土地补偿款分配和使用的监管必须十分到位。各级政府要在思想上把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中去考虑问题,要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宣传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客观必然性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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