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塘中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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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职工要顾全大局,服从分工,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师以“热爱教育,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师德高尚,教书有人”为努力方向。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教师奖金、超课津贴和各类岗位津贴按《学校内部工资、奖金方案》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水平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五十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失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对产生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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