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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对手在论辩中进退两难

[08-08 18:11:21]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辩论大赛   阅读:8549
概要:原: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概念吗?请注意,我们今天讲死者的肖像权,它产生于生前,那么这种生者的权利有哪部法律规定,在他死后就予以剥夺了呢?正是因为民事权利的存在,所以法律才因死者不再享有这个权利,才赋予了他的近亲属去坚持他的肖像权的诉讼请求。被:那么,肖像和肖像权又是一个概念吗?对方代理人显然混淆了法律关系的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之间的区别。我国法律同样保护国旗、保护熊猫、保护人民币,对方代理人是不是告诉我们:熊猫也有猫格尊严,钞票也有人身的自由权呢?(掌声)原:……对方律师同我们谈司法解释,那我们就来看看司法解释的第3条,这里明确地说明了:“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方式,损害死者肖像的,构成侵权行为。”请问对方律师,这里的侵权,侵的什么权?被:对方代理人又混淆了一对概念:肖像利益和肖像权。利益等于权利吗?我们知道,利益是目的,权利是实现利益的一种手段而已;同样的手段还可能是义务,比如法律为每一位公民规定了义务来实现秩序、利益。你认为这就是民事权利吗?是“随地吐痰权”还是“计划生育权”呢?(掌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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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概念吗?请注意,我们今天讲死者的肖像权,它产生于生前,那么这种生者的权利有哪部法律规定,在他死后就予以剥夺了呢?正是因为民事权利的存在,所以法律才因死者不再享有这个权利,才赋予了他的近亲属去坚持他的肖像权的诉讼请求。

  被:那么,肖像和肖像权又是一个概念吗?对方代理人显然混淆了法律关系的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之间的区别。我国法律同样保护国旗、保护熊猫、保护人民币,对方代理人是不是告诉我们:熊猫也有猫格尊严,钞票也有人身的自由权呢?(掌声)

  原:……对方律师同我们谈司法解释,那我们就来看看司法解释的第3条,这里明确地说明了:“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方式,损害死者肖像的,构成侵权行为。”请问对方律师,这里的侵权,侵的什么权?

  被:对方代理人又混淆了一对概念:肖像利益和肖像权。利益等于权利吗?我们知道,利益是目的,权利是实现利益的一种手段而已;同样的手段还可能是义务,比如法律为每一位公民规定了义务来实现秩序、利益。你认为这就是民事权利吗?是“随地吐痰权”还是“计划生育权”呢?(掌声)

  在此番一波三折的唇枪舌剑中,原告方将权利与能力有意割裂开来,以此来论证死者享有肖像之“权”;何锐律师却在“一般民法原则”意义上,将“民事权利”与“民事能力”合二而一,以一个笼统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来模糊了二者间的区别,并以此为立足点给对方以反讽。当原告方将论证转移到“肖像权是死者生前权利的延伸”上去的时候,何锐律师又趁势将火力点布设在“生者与死者”的对立关系上来发难,用同样的句式构成反诘链条中的一环:既然一个人的民事能力与民事权利可以割裂,那么,一个人的肖像与肖像权、行为主体与行为客体、义务与权利、肖像利益与肖像权等统统不是一码事儿——正如“权利与义务”不是一码事儿一样!这一串相对的连环概念,再加上“熊猫与钞票”、“吐痰权与计生权”的举例推论,就仿佛掘开了黄河大堤一般,让这位最佳辩手从容地将二难反诘的“洪水”引入对方阵地“死者拥有肖像之‘权’”的悖论上,从而为自己的反击开辟了一个广阔的空间。

(三)以“沙滩战术”来构架支点,巧妙突围

  法庭辩论要求反应灵活,做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同时又不能脱离具体的法理和事理,做到攻防结合、进退有致,才能最终立于不败之地。对此,何锐律师巧妙地采取了“沙滩战术”,迫使对方的“炮弹”一发发虚掷于“沙滩”上,失去应有的威力;同时又利用对手掷过来的辩词为“材料”,在自己的阵地上巧妙地架起二难归谬的防护网,从而形成隐形的、防御的辩论另一翼。

  原:没有民事能力就一定没有民事权利吗?我倒想问对方律师,在《著作权法》中,人死去以后,他为什么还享有著作人权利呢?

  被:我们注意到,《著作权法》是保护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请问对方代理人,本案适用《著作权法》吗?或者对方代理人认为肖像权也是人的智力成果呢?

  对方以《著作权法》作为类比的“炮弹”,然而,何律师却就这一“材料”设置起自己的防线,于是便出现如此荒谬的一个选言判断:要么承认肖像权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要么就属于不能保护的另类之物。表面上看,“沙滩战术”只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方式,然而,由于何律师能敏锐地捕捉到对方辩词中的破绽或疑点,主动出击、巧妙引申,因此,当他将对方的材料装上二难归谬的“弹药”再掷将回去,其论辩就颇有杀伤力了。

  原:民事权利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民事权利丧失以后,他的其他权利并没有法律来禁止它、剥夺它,所以他的权利将继续延伸。

  被:对方代理人终于觉悟了:民事权利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请问,死者是公民吗?死者能是民事主体吗?(掌声)

 拾起对方掷过来“民事权利是公民的权利”的“弹药”,何律师装上“公民≠死者”的“新型弹药”掷将回去,令对方处于“死者要么是公民,要么不是公民”的两难判断之中,从而轻松地占了上风。更妙的是,这位三辩手口中的二难反诘辩护,其语言运用也颇为独到:表面看他似乎是“好心”地在提醒对方,暗中却是将对方的判断来了个草船借箭的“拿来主义”,然而,当它轻轻将“礼物”抛还给对手时,对方却发现竟是如此一枚烫手的山芋!

(四)以平缓语调来装扮谐语,暗藏机锋

  辩论赛中,人们听惯了那种激昂慷慨、滔滔不绝的雄辩之语,常常止不住会问,可不可以既能抓住法理、又能以一种温雅而平缓的语言来取得成功呢?最佳辩手何锐律师告诉我们:能!他的辩论词的一大特色,便是紧紧抓住法理的精髓和要害,在似笑非笑中施以逻辑的利刃,在出口成谐的风趣中装上讽嘲的暗箭。这就使他能在群雄逐鹿之中,同那千篇一律的雄辩方式形成鲜明的反差,因而也更显智谋、机趣和老到。有时候,乍一听这位辩手的辩语似乎溢出了辩题的主旨,可仔细品味,却蓦然发现那是扣住了对方的论点与法理要害的机辩词藻,或者是一种在暗渡陈仓中争得主动的法宝;有时候,在看似被对手难住的困境中似乎无处脱身,可转瞬之间,他却出其不意地另设下了玄机,在不知不觉间将对方逼入法条、道理和情感编织而成的陷阱之中……凡此等等,无一不令对方在这位辩手那似笑非笑、温雅平缓的辩才中腹背受敌、防不胜防。

  原:……在前面,对方举了个熊猫和钞票的人身自由权的问题,我们认为对方对法律中最基本的物权的概念是错误的。对方显然把人等同于物,而人与物的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人有精神存在,人死而灯不灭,他们的这盏灯一直在照耀着我们。对方律师无视人死后精神价值的存在吗?

  被:对方律师终于知道人和物是不一样了。那么人和死人难道是一样吗?人死灯不灭,——这灯是照亮人间还是照亮地府呢?(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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