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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对手在论辩中进退两难

[08-08 18:11:21]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辩论大赛   阅读:8549
概要: 全国首届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中,最佳辩手得主之一的福建律师何锐,以其独到的辩论技巧、方式和风格,赢得了人们的关注与赞誉。那么,三辩手何锐的论辩有怎样的特点?它给我们的法庭辩论又带来了怎样的启迪呢?让我们姑且以福建队与辽宁队比赛为例,对何锐律师的论辩技巧与风范作一番赏析吧这场辩论,辩题为“长青影雕服务部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肖像权”。案例讲的是一个叫徐小强的青年,发现长青影雕部擅自用其母的肖像制作了广告坟牌,立在该部大门口以广招徕。为此,徐小强以“侵害母亲肖像权”为由,将长青影雕部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抽签的结果,福建队是作为被告影雕部一方的代理律师出庭辩护的,而辽宁队则是作为原告方即徐小强的代理人出庭的。观点陈述中,双方一开始就从判断被告方是否侵害肖像权的辩题入手,自然地转移到了“死者有没有肖像权”的问题上。平心而论,这个辩题对被告方是不利的——从契合听众的同情,利用法理的空间,到寻找相关的法条、施展口才上,都对福建队构成了巨大挑战。然而,“烈火识真金”,正是在这种艰难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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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届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中,最佳辩手得主之一的福建律师何锐,以其独到的辩论技巧、方式和风格,赢得了人们的关注与赞誉。那么,三辩手何锐的论辩有怎样的特点?它给我们的法庭辩论又带来了怎样的启迪呢?让我们姑且以福建队与辽宁队比赛为例,对何锐律师的论辩技巧与风范作一番赏析吧

  这场辩论,辩题为“长青影雕服务部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肖像权”。案例讲的是一个叫徐小强的青年,发现长青影雕部擅自用其母的肖像制作了广告坟牌,立在该部大门口以广招徕。为此,徐小强以“侵害母亲肖像权”为由,将长青影雕部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抽签的结果,福建队是作为被告影雕部一方的代理律师出庭辩护的,而辽宁队则是作为原告方即徐小强的代理人出庭的。观点陈述中,双方一开始就从判断被告方是否侵害肖像权的辩题入手,自然地转移到了“死者有没有肖像权”的问题上。平心而论,这个辩题对被告方是不利的——从契合听众的同情,利用法理的空间,到寻找相关的法条、施展口才上,都对福建队构成了巨大挑战。然而,“烈火识真金”,正是在这种艰难的情形下,三辩手何锐和队友一道,以自己的智慧与口才取得了令人信服的良好战绩,从而展示了法理与口才相结合的威力,展示了二难归谬中引人入胜的一道风景,也展示了那不动声色的“冷幽默”的谐讽趣味。

(一)以一个法条来统领全局,立足坚实

  这场辩论,双方所“夯”的理论都比较实在:原告方从法律是保护人的利益出发,反推回去,得出“死者同样应受保护”的结论。而被告方则坚持以《民法通则》中相关法条——“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为其准绳,使自己的立论构建在坚实而充分的法理之上,从而奠定了辩论的基础——这其实也是客观所致,因为除了这一条之外,福建队几乎没有更多的法条可以利用的了。这样,死守一个阵地,以一个法条来统领全局,便成为被告方的惟一选择。为了不被对方牵着鼻子走,干扰自己的立论,何律师一面死守“死者没有民事能力”这一法律理论;一面也巧妙地利用对方的提问,以二难推理作为自己扩充的新的支点,步步紧逼,迫使对方陷于进退维谷的境地之中。

  原:……请对方律师回到辩题上来,对方律师认为死者的肖像应当保护,那么你保护的手段是什么?

  被:保护生者的权利呀!再次请问对方代理人,没有民事能力的人其民事权利从何而来?

  原:你们认为对死者肖像的保护是社会公德,不要忘了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尊重社会公德的民事活动,正是我们提倡的公序良俗原则。那么,公序良俗原则难道不是法律的规定吗?

  被:我想请问对方代理人,尊重社会公德是民事权利还是民事义务呢?

  原:遵守社会公德不是在维护一种权利吗?它既然作为一种行为,不也就是给他人给社会设置的一种权利吗?

  被:请对方代理人告诉我们,你不能随地吐痰,维护的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民事权利呀?(掌声)

本来,原告方想混淆“死者肖像与肖像权”的区别,却被何律师慧眼识破。他一面坚守“民事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分水岭,站稳了立足点;一面又利用对方提出的“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也是“法定的民事权利”之机,将对方引领到“社会公德”到底是“民事权利还是民事义务”的选言判断之中,进而又抓住对方回避“社会公德是民事义务”的判断,信口拈来一个“吐痰”的例子予以归谬反击,从而巧妙地将对手逼到“吐痰是民事权利”的荒谬悖论之中,使之左右为难、无法还击。此外,何锐律师还在运用某些法条概念的时候,有意地利用其中的语言的、修辞的和逻辑的因素,铸成二难判断的杀手之锏,使自己能在法理基石上发起主动的进攻。

  原: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的痛苦只是一种结果,这种结果就是因为侵犯死者的肖像权所导致的。正因为他母亲的形象和肖像不灭,所以这盏灯才永远照耀着小强的心,才有了他所产生的诉讼请求权这样一个结果。

  被:对方代理人不要曲解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让我们看看原文吧。原文是什么呢?“死者亲属因为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问,这里“侵”的是生者之“权”,还是死者之“权”呢?

  如果只会刻板地运用法条与法理,再好的律师也不可能辩出水平来,三辩手何锐律师却不是这样。在吃透法律条文的基础上,他灵活而从容地引经据典:他先将法条原文一字不动地罗列出来,令听者信服;继而再拈出其中的“侵权”一词,运用拆词的手法将其一分为二,使“生者死者”两个概念形成对立,再暗中使“死者”与“权利”的概念挂上钩,从而构成了“死者有权利”这样一个悖论,将对方逼入进退维谷的境地。这样的假言选言判断形式,既将自己的辩护植根于坚实的法条基础之上,又将对方逼入承认“死者有权”的悖论之中,怎能不收到一石而二鸟之功效呢?

 (二)以对立概念来步步紧逼,占据先机

  只抓一个法理去辩论,显然容易受到空间小、“火力”点少的限制。为此,何锐律师在紧紧依靠“死者没有民事能力”的基本点的同时,还敏锐地抓住对方辩词中的一些概念或词义,因势利导地引申出一对对新的、近似的且相互对立的概念,以此作为移步换景、向纵深推进的“契合点”,从而迫使对方就自己抛出的概念和推论去加以澄清与辩解,以此来达到无端地消耗对手“兵力”、将其引领到歧路上去的目的。

  原:死者虽然不具有民事能力,但是并不代表他没有民事权利。死者不说话,并不代表他没有话可说呀!(掌声)

  被:对方代理人终于承认了死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我们知道,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有民事权利。我倒奇怪了:为什么死者对于肖像权反而情有独钟呢?(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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