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制度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代理项目中须配备的专职代理人员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且必须有一个以上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中申报的专职人员。一个专职代理人员在同一时间段代理的招标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四)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招标文件资料备案
(一)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后方可进入下一招标程序。
(二)招标文件备案资料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补充件。
(三)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招标人如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更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该补充更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针对个别投标人特点设置针对性的条款;不得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不得将评比获奖项目作为额外加分条件。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并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形单独列章明确表述。
(六)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出售之日至停止出售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招标补充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一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 招标人负责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工作应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监督。
(一)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
(二)对投标人和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要求,必须符合建设部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资质、资格管理规定。
1、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建筑业从业人员提出过高的资质、资格等级要求。 2、对同一项目有多项资质要求的,应允许投标人以联合体的方式竞标。
3、特殊项目如招标人对投标人有以往业绩要求时,不得限制地域范围或超出本项目规模标准。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发布
(一)招标公告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3、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4、对投标人和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二)招标人在相关媒体上和招投标统一平台现场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应与备案的招标公告一致。在指定网站和招投标统一平台现场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当合格的投标报名人数量不满足3个时,需重新发布公告。
(四)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应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重新备案。重新发布信息后,合格的投标报名人仍不足3个的,招标人报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投标申请人确定
(一)投标申请人需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未在宁波市注册的投标申请人,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方可受理其投标申请。
(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当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除特殊项目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外,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办法选择入围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入围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按下列原则确定:
1、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2、工程估算造价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的监理招标项目的合格申请人不得少于7家;工程估算造价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监理招标项目的合格申请人不得少于5家。
- · 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 · 手机话费报销管理制度
- · 机关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 · 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制度
- · 转渠口学区定西小学班主任责任书
- · 效能投诉网管理制度
- · 干部考察预告办法
- · 定西小学微机教室管理责任书
- · 村财务管理制度
- ·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