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制度
3、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施工项目,工程估算造价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的合格申请人不得少于9家;工程估算造价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合格申请人不得少于7家。
4、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项目的合格申请人不得少于7家。
(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实行资格预审选择入围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招标人不得推荐合格投标申请人直接入围。
除采用评分排名法资格预审的项目外,非政府性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推荐1名合格申请人,然后根据要求采用随机的方式再确定其余合格申请人;
(四)邀请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第十四条 投标预备会及开标会议
(一)招标项目是否召开投标预备会,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二)开标前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材料和身份进行确认并记录。
(三)从开标直至宣布中标结果止,除招标人宣布休会外,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相关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场所。如因投标人的相关人员擅自离开而影响开标、评标的,可视情拒绝其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
(二)评标专家应当从政府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工作应当在招投标统一平台交易服务机构内进行,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现场监督。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并将其纳入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旦承诺参加评标,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准时参加评标活动。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人告知该招标工程的投标人后,应主动、如实反映是否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存在应回避的关系。如有回避的,需向招标人提出回避要求,招标人应按规定重新调整评标委员会成员,使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符合法定要求。
(五)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的相应资格条件。招标人应在评标前将受托人的相应资格条件资料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六)建立评标专家评审结果后评估制度。经后评估认定评审结果显失公正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评标专家评审结果后评估实施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七)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评标专家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报经浙江省建设厅备案后,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
第十六条 评标、定标
(一)评标工作(包括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完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评标项目的相关情况,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评标,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需经现场监管人员同意。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并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管。
(三)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并在指定的网站和招投标统一平台现场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人应在中标人确定后15日内签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合同备案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及跟踪管理
(一)合同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发生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中标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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