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制度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694次
概要: 第二十条 管理监督责任 (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对实施的监督行为做好监督记录,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不得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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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管理监督责任
(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对实施的监督行为做好监督记录,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不得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非法干涉评标活动的;
(四)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五)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为主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以往有关规定的相关条款与本细则相矛盾时,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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