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制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10〕208号)、《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0〕3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监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
各级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情况复杂、难以协调和监督的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招标人应在招投标统一平台交易服务机构办理项目招标登记,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前将招标登记资料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按国家取费标准最低限额)在30万元及以上。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工程招标登记和备案资料 招标人应如实填写工程项目招标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一)工程勘察招标: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立项批文或扩初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勘察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二)工程设计招标: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立项批文或扩初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四)工程施工招标: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立项批文或扩初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估算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估算造价的30%)、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二次装饰施工招标项目还需提供产权证明、规划、消防等部门的审批意见等。
(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采购资金落实证明、设计图纸、设备材料清单等技术资料和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招标人资格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
3、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中级以上建设类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函5日前,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以证明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
(二)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资格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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